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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黑马推荐 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A,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C: 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布日期:2024-11-13 23:30    点击次数:70

股票黑马推荐 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A,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C: 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及对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六、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八、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做出的修订 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基金合同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基金合同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生效日,原《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生效日至《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改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更名为“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能发生的变更 开放日                                  基金合同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合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事件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 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 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基金合同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 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 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7 年 8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国泰宁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14 日,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 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基金 合同终止条款、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费用、更名为“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国泰宁益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由《国泰宁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 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合同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基金合同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 同生效后,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列入基金财产。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 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用。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基金合同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合同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基金合同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合同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合同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由此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 较基准;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 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合同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基金合同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基金合同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基金合同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册登记业务;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 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控制对各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                                    基金合同 偏离,控制跟踪误差,达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2)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复制标的指数的基础上,主要利用指数增强量 化投资策略,优选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预计指数定期调整中即将被调 入的股票、非成份股中流动性良好、基本面优质或者与指数成份股相关度高的股 票,力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   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以国泰量化多因子模型为基础,结合组合优化模型,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在坚持模型驱动的纪律性投资的基 础上,遵循精细化的投资流程,严格控制组合在多维度上的风险暴露,并不断精 进模型的修正和组合的优化,系统性地挖掘股票市场的投资机会。   国泰量化多因子模型基于对证券市场运行特征的长期研究以及大量历史数 据的实证检验,选取价值因子、盈利质量因子、收益因子、成长性因子、风险因 子和流动性因子等六大类对股票超额收益具有较强解释度的因子,通过构建多因 子模型进行量化分析,建立股票价值评估体系。   ①价值因子   价值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PCF)、 市销率(PS)等。   ②盈利质量因子   本基金考察投资标的的盈利质量,可以参考以下指标:总资产收益率 (ROA)、净资产收益率(ROE)、销售毛利率、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等。   ③收益因子   收益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派息率等。   ④成长性因子   成长性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PEG、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 资产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留存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⑤风险因子   风险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股价波动率、价格动量等。   ⑥流动性因子                                    基金合同   流动性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成交量、换手率、流通市值等。   根据评价结果优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此外,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定期检验各类因子的有效性以及因子之间的关联度,动态调整并更 新各类因子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运 用量化模型和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高质量、高成长、高盈利等因子精 选港股通标的股票。   (3)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 的风险。基金将对组合跟踪效果进行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将跟踪误差 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5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8%。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 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合约选择,谨慎地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 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 流动性好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 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基金合同 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合同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合同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3)、            (21)和(2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基金合同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基金合同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基金合同 价格数据。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合同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基金合同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合同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基金合同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标的指 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基金合同 核后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费率或方法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法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目。   四、《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按当时有效的《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基金合同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基金合同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基金合同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合同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业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合同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 2019 年 4 月 15 日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9 年          《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合同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基金合同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基金合同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基金合同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基金合同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由此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 较基准;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 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基金合同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基金合同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基金合同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基金合同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基金合同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标的指 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度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费率或方法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法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的损失;    《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目。   (四)《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按当时有效的《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 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                                     基金合同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基金合同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3)、            (21)和(2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基金合同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2023年7月,美联储在抗通胀之战中第11次加息,利率目标区间升至5.25%—5.50%,上次达到这一水平还要追溯到2007年楼市崩盘之前。一年多后,高度限制性的利率已经到了“功成身退”之时。

由表及里,市场各方并购的主线也从“炒壳”、玩概念,转为谋求高质量发展。在业界看来股票黑马推荐,并购已然成为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有效工具,同时更是产业链提质增效、资本市场优化整体生态的重要途径。未来随着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和市场生态持续优化,A股市场并购重组有望持续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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